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臨河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內蒙古自治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市、區(qū)兩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臨河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河區(qū)范圍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房屋征收服務中心組織實施本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膽敯凑胀冉ㄖ娣e、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予以補償。房屋價值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被征收人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臨河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調換至多層住宅或者高層住宅的,分別按照建筑面積1: 1.2和1: 1.3比例調換。超出應調換建筑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補交差價。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進行補償;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臨河區(qū)人民政府有條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提供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六條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修評估價未達到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補償;裝修評估價格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超過200元的,按評估價格據(jù)實補償;附屬設施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建設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應當按照不低于國家綠色建筑最低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標準。產權調換房屋應當按照全裝修技術標準進行裝修。
第七條 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元/㎡方米計算,不足800元的補足800元。選擇產權調換的搬遷費給予二次補償。
第八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12元/月·平方米計算;商業(yè)門店房按該地段類似房屋客觀房租給予補助。選擇貨幣補償?shù)?,過渡期為6個月,臨時安置費一次性補助6個月;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自簽訂補償協(xié)議并將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人之日起,補助至產權調換房交付之日止,交付時間不得超過36個月。臨時安置費按照被征收人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第九條 在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額(房屋價值、裝修、附屬設施、院落空地、巷道五項補償之和)給予獎勵,具體比例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第十條 因征收商業(yè)用房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按實際用于營業(yè)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yè)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guī)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yè)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yè)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區(qū)只有該套住房的,產權調換面積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內不找差價;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畹脱a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平均售價購買50平方米住宅的金額。
第十二條 工業(yè)企業(yè)用房的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助、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設備拆裝費,由征收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自房屋征收部門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之日起十日內仍不能協(xié)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通過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通過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有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票數(shù)。
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有公證機構現(xiàn)場公證。公證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以戶為單位評估。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權證為計戶依據(jù),一證一戶。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為發(fā)布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四條 簽訂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協(xié)議后,建設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擅自更改面積超過補償協(xié)議面積且不超過3%部分,由被征收人按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補交;擅自更改面積超過補償協(xié)議面積3%部分,被征收人無償取得該面積的產權;低于補償協(xié)議面積且不超過3%部分,征收部門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補償被征收人;低于補償協(xié)議面積且超過3%部分,征收部門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二倍補償被征收人。
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應當在產權調換協(xié)議中予以明確。
產權調換房屋交付超過約定期限的,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規(guī)定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征收部門已經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xù)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產權證和產籍檔案為準;實際測繪面積與房屋權屬證書、產籍檔案面積差超過國家測繪標準誤差范圍的,由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中介機構以未登記建筑認定機構的認定結果為依據(jù),出具房地產測繪報告。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征收人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shù)捻椖?,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我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區(qū)政府責成臨河區(qū)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按照上級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等,結合我區(qū)實際,牽頭草擬了《臨河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現(xiàn)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希望社會各界、人民群眾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您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您可以向臨河區(qū)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提出意見、建議。(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2、您可以通過郵箱zsjzcfgk@163.com提出相關意見、建議,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臨河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意見”。
3、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至2025年3月15日。
臨河區(qū)房屋征收服務中心
2025年2月28日
聯(lián)系人:楊永志 聯(lián)系電話:8923992
郵箱地址:zsjzcfgk@163.com